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原告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契約第13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月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