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獻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8年度聲減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1月30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152號、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2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68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三、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