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萱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件:
1.聲請人應陳報依法應扶養聲請人父母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與該扶養義務人間,每月實際各支出之扶養費,及聲請人父母現有無工作或收入各為何。並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父母,及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聲請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者,亦應釋明之。
3.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聲請人應陳報任職處所「胡文就診所」之聯絡電話、地址,並提出聲請人自任職起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聲請人稱於97年間因難以負擔債務,經債權銀行同意變更還款金額。聲請人應提出經債權銀行同意之變更還款金額申請書及協議書等相關資料。
6.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於95年間與債權銀行安泰銀行達成協商時之還款條件為月付26,161元,而聲請人當時每月收入為28,000元,每月收入扣除還款條件後,聲請人每月所餘不到2,000元,聲請人顯已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聲請人應說明當時為何仍願與債權銀行達成前開還款條件。
7.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曾與各家債權銀行為個別協商?倘有進行個別協商,該債權銀行及其願提出之還款條件(月付金額、利率、期間)各為何?若未進行個別協商者,聲請人應說明有何不能進行個別協商之事由。
8.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9.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有無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0.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正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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