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海景180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福田
被告 陳依文 設籍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雄小字第133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謝宗翰
書記官許弘杰
通譯高宏鑫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民事補正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
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944元,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弘杰
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