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3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海景180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福田

被告 陳依文 設籍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雄小字第133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謝宗翰

書記官許弘杰

通譯高宏鑫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民事補正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

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944元,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弘杰

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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