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13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記載全體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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