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1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記載全體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