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基簡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涂守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四七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涂守榮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簽注帳簿貳本沒收。
事實
一、林涂守榮基於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間某日起,以基隆市○○區○○街○○○巷○○號三樓住處為賭博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簽注站,以電話下注方式接受不特定之賭客之下注,簽選號碼賭博,並分為「二星」、「三星」,約定賭客每簽注一支之賭金為新臺幣(下同)八十元,並核對每期香港「六合彩」號碼,若賭客簽注號碼與當期香港「六合彩」有二個號碼相同者為「二星」,可得賭金五千六百元,有三個號碼相同者為「三星」,可得五萬六千元,如未簽中,則由林涂守榮贏得賭資之方式,賭博財物。嗣為警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經營簽注站用之簽注帳簿二本。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簽注帳簿二本扣案可證,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裁判意旨參照)。查香港六合彩係每星期固定時間開獎,且持續不斷,是基於營利之目的而經營簽注賭博,其犯罪行為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被告自一百零一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查獲時止,數次提供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下注簽賭,利用香港六合彩號碼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其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暨賭博行為甚為持續且密集,依上開說明,為集合犯,應僅各成立一賭博罪、一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一聚眾賭博罪。又被告於六合彩開獎前之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之行為,乃屬於一個賭博犯意決意所達成同一犯罪行為,在法律概念上為同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經營六合彩簽賭站牟利,助長賭博之不良風氣,影響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並衡諸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簽注用帳簿二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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