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公業 蕭志善 派下員 蕭文興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具狀提起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未提供上開事項且核屬財產權之糾紛,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