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