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 蔡宿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原告 謝秀貞 原告 王湘淳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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