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0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俊憲與告訴人 陳宜秀 前係鄰居,2人因爭執被告家有無製造噪音問題長期相處不睦。於民國108年2月10日19時許,告訴人在臺中市○○區○○路○○○號頂樓講電話,被告因聽聞頂樓有聲音,乃上樓查看,並因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被告原應注意其所有之塑膠畚箕因長期使用已有破裂,如在他人面前大力重摔,可能會導致破裂的碎片彈起傷及他人,竟因一時氣憤,將塑膠畚箕猛力往地上一摔,致彈起之碎片劃傷告訴人之臉頰,使告訴人受有左臉擦傷及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在本院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