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褚陳阿隨 被告 林裕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6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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