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偉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江佩蓉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357號、第72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洪偉哲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所宣告之沒收。上開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洪偉哲於民國於10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4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因沈迷網路遊戲而缺錢花用,明知自己並無附表所示之各款手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利益及財物。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偉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吳俊男高秋雄高沼 瑋、 林蓮弟禹朝龍 及證人即告訴人 陳敬勛羅梓軒陳玲 真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21日儲字第1050048698號函檢附吳俊男之立帳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歷史交易清單、存簿及金融卡變更資料、陳敬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臉書對話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影本、網銀國際遊戲對話歷程、交易歷程、IP歷程、會員申請資料、合作金庫銀行轉帳服務明細表、高秋雄所有在台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影本、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等附卷可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為可採信,是被告之前揭詐欺犯行已事證明確,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附表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林蓮弟、 高沼瑋 、吳俊男及禹朝龍遂行上揭詐欺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前開3罪之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之。被告有前開所述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前開所述之前案紀錄,素行欠佳,竟多次在網路上詐騙被害人財物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迄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暨其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油漆打零工等工作、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前開修正公布而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經查,本件被告就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為被告詐得之不法利益及財物,屬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範疇,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被害人│詐騙方式│詐騙金│主文欄││號│││額││├─┼───┼────────────────┼───┼─────────┤│1│ 陳玲真 │陳玲真於105年3月17日22時7分許,│4000元│洪偉哲犯詐欺得利罪││││在臉書某社團貼文說要購買iPhone5S││,累犯,處有期徒刑││││手機之訊息,洪偉哲在宜蘭地區某處││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手機上網進入臉書之上開社團,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現陳玲真欲購買手機之訊息後,於翌││壹日。││││(18)日凌晨1時25分許,以「 王明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德」之暱稱以臉書之通訊方式與陳玲││幣肆仟元,沒收之,││││真聯繫,向陳玲真佯稱願以新臺幣(││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下同)7000元之價格販售陳玲真所欲││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購買之手機1支,並留下林蓮弟(業││,追徵其價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給陳玲真,││││││陳玲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105││││││年3月18日19時16分許,至新北市0000
0○○○區○○路○段○○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匯││││││款4000元之訂金至洪偉哲所指定高沼││││││瑋之父親高秋雄(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台中商業銀行0492││││││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洪偉哲向高││││││ 沼偉 購買4000元遊戲幣之匯款,洪偉││││││哲再以禹朝龍(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高沼瑋已匯款,經高沼瑋││││││確認無誤後,高沼瑋再轉給洪偉哲價││││││值4000元之遊戲幣,洪偉哲因此獲得││││││高沼瑋所給付價值4000元遊戲幣之利││││││益。嗣因陳玲真遲未收到上開手機,││││││始發覺受騙。│││├─┼───┼────────────────┼───┼─────────┤│2│陳敬勛│陳敬勛在臉書某社團貼文說要購買三│5000元│洪偉哲犯詐欺取財罪││││星廠牌、型號NOTE4手機1支之訊息,││,累犯,處有期徒刑││││洪偉哲在宜蘭地區某處以手機上網進││肆月,如易科罰金,││││入臉書之上開社團,發現陳敬勛欲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買手機之訊息後,即於105年2月26日││壹日。││││11時39分許,以「 林丞軒 」之暱稱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臉書之通訊方式與陳敬勛聯繫,向陳││幣伍仟元,沒收之,││││敬勛佯稱願以5000元之價格販售陳敬││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勛所欲購買之手機1支,陳敬勛信以││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38分許││,追徵其價額。││││,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5000││││││元至洪偉哲所指定吳俊男(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郵局0111││││││000-00000000號帳戶內,隨遭洪偉哲││││││提領一空。嗣因陳敬勛於同年月28日││││││收到洪偉哲寄送之小米廠牌之黑色手││││││機1支,始發覺受騙。│││├─┼───┼────────────────┼───┼─────────┤│3│羅梓軒│羅梓軒於105年2月26日11時7分許,│6000元│洪偉哲犯詐欺取財罪││││在臉書的「二手智慧型手機市集(交││,累犯,處有期徒刑││││換買賣區)」上貼文說要購買iPhone││肆月,如易科罰金,││││6splus64G手機1支之訊息,洪偉哲││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在宜蘭地區某處以手機上網進入臉書││壹日。││││之上開市集,發現羅梓軒欲購買手機││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之訊息後,即於同日11時56分許,以││幣陸仟元,沒收之,││││「林丞軒」之暱稱以臉書之通訊方式││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與羅梓軒聯繫,向羅梓軒佯稱願以16││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000元之價格販售羅梓軒所欲購買之││,追徵其價額。││││手機1支,羅梓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59分許,至屏東縣0000
0○○○鎮○○○路○○○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匯款││││││6000元之訂金至洪偉哲所指定吳俊男││││││(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有郵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隨遭洪偉哲提領一空。嗣因羅梓軒遲││││││未收到上開手機,始發覺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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