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85號原告 邱鄧緞妹
邱垂蔚 邱創仁 黃卉姍 原告 詹敏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被告 吳成宗
郭尤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文婕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