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裁判案由:給付票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85號原告 邱鄧緞妹 邱垂蔚 邱創仁 黃卉姍 原告 詹敏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被告 吳成宗 郭尤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