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瑩福 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罪之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4年4月2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4年6月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