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80號原告 陳寶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茜能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在印尼之戶政資料(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或居留證)或其他載有被告印尼住居所之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原告提出之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所載,被告業於民國98年7月10日出境,惟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在印尼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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