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45號原告益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被告 陳宏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18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黃龍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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