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583號聲請人 劉維宣
劉正堯 劉維豪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朱麗梅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書面通知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 劉清榮 有關本件拋棄繼承事宜,並將該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暨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提出予本院。
二、提出被繼承人之母 劉林 牡丹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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