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于羾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又就500,000元部分為非不利於上訴人,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75,280元【計算式:(158,320元(7+126)+(9,000元52月)-500,000元=12,475,280元;併見本院卷二第17-18頁即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182,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