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龔俊仁 被告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返還原告,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為系爭土地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2,03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表:
編號土地原告主張返還之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5分之5(1/45×5=5/45)218.1546,195218.15平方公尺×46,195元×5/45=1,119,715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5分之5(1/45×5=5/45)26.5547,87826.55平方公尺×47,878元×5/45=141,240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5分之5(1/45×5=5/45)549.3635,573549.36平方公尺×35,573元×5/45=2,171,376元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71分之40(8/471×5=40/471)267.0732,900267.07平方公尺×32,900元×40/471=746,208元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71分之40(8/471×5=40/471)40.6232,90040.62平方公尺×32,900元×40/471=113,495元合計4,292,0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