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于羾被上訴人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237、241、243頁),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彥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