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修正施行後刑法第40條第2項、第
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為0.07公克),有該局94年10月25日調科壹字第200005850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足徵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施行後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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