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3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未曾有何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僅新臺幣五百元,犯案時已屆六十八歲高齡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