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72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丙○○、戊○○發支付命令,惟上列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壹仟伍佰陸拾捌萬零肆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零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壹仟捌佰壹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