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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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冠廷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冠廷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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