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受刑人陳國基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受刑人陳國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2月13日│99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9年度偵字第1962號│署99年度偵字第196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96號│第1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