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號之2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2月19日下午2時39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
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代 理 人 丙○○ 到
代 理 人 李在發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捌佰貳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柒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