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10月參與被告之「藝術贊助
暨收藏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約定自97年10月至98年9
月止期間,原告按月需支付新台幣(下同)2,000元,共計
24,000元,贊助訴外人 牟善宏 創作畫作,被告則於系爭計畫
期間屆滿時,需交付與贊助款項等值之訴外人牟善宏十號畫
作1幅,且依系爭計畫約定,原告得於訴外人牟善宏全系列
十號畫作中任意選擇被告所應交付之畫作。疏料,被告迄今
未依約給付訴外人牟善宏全部之畫作供原告選擇,爰依買賣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以被告未依約給付訴外人牟善宏
全部之畫作供選擇為由,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原
告所給付之贊助款項24,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4,000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1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乃係基於培育藝術人才及珍惜藝術創作而發
起系爭計畫,且依系爭計畫約定係交付訴外人牟善宏於計畫
期間(1年)內所創作與贊助款項等值之十號畫作1幅予提供
贊助之原告,兩造並未約定贈畫期限,而被告亦已於98年11
月27日提供畫作予原告挑選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院之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依系爭計畫被告應交付與贊助款等值之訴外人
牟善宏之十號畫作1幅予原告,且該幅畫作被告應提供訴外
人牟善宏之全部十號畫作,供原告選擇其中1幅等語,被告
對於其應交付與贊助款等值之訴外人牟善宏之十號畫作1幅
予原告乙節不爭執,惟否認被告同意提供訴外人牟善宏全部
十號畫作供原告選擇,並抗辯依系爭計畫原告僅同意提供訴
外人牟善宏於計畫期間內所創作之十號畫作,供原告選擇等
語。是本件爭點在於:依系爭計畫,兩造是否約定被告應提
供訴外人牟善宏全部十號畫作供原告選擇?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再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尚有庛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依系爭計畫
,被告應提供訴外人牟善宏全部十號畫作供其選擇之事實,
既為被告所否認,則依上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應由原
告就前開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查原告就其前開主張之事實,僅表示被告曾向其口頭為承諾
,及系爭計畫並無明文限制計畫期間1年內之畫作為證,惟
原告未能舉實證以實其說,本院自難僅憑原告單方面之指述
,遽認其前開主張為真正。且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計畫內
容記載:「...透過贊助暨收藏計畫,..。由Horn的12個朋
友,每人每月出資...資助Horn的繪畫創作。..,先以一年
為限,從今年10月起至隔年9月止。..待計畫結束後,我們
將共享其創作果實,品味收藏畫作的樂趣。...」等語(詳
卷第13頁),系爭計畫僅約定贊助者即原告贊助訴外人牟善
宏於1年內進行創作,於期間屆滿後,再與訴外人牟善宏共
享由訴外人牟善宏所創作之繪畫,然並未就被告應提供訴外
人牟善宏全部十號畫作供原告選擇其中1幅之事實為明確約
定,此外,原告就被告同意提供訴外人牟善宏全部十號畫作
供其選擇之事實,復未能舉他證以實其說,則原告前開主張
,自難憑採。
㈢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所主張「被告應提供訴外人弁善
宏全部十號畫作供其選擇」之事實,則原告以被告未依約定
提供訴外人 弁善宏 全部十號畫作供其選擇為由,依買賣契約
關係,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贊助款項24,000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