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匡偉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7年度除字第8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96年10月8日│30,904元│PQ0000000││││限公司 謝仕榮 │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