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038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資料:
(一)聲請人之與聲請狀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如該印鑑證明係由聲請人親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則請註
明,而無須提出下列(二)所示之聲明書。)
(二)如聲請人現在國外,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如聲請人不及提出,應具狀向本院說明)。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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