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4號
調解筆錄原告 劉智暉 被告 盧怡芸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74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1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中午12時11分在本協商室二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劉智暉被告盧怡芸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劉智暉被告盧怡芸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其中貳萬元於103年3月6日前給付,餘額参萬元由原告、被告共同具名於103年11月底前捐贈予公益團體「財團法人台灣早產兒基金會」,帳號0000-00-00000-000。若原告未將此参萬元捐贈出去,原告將此筆金額歸還被告;若被告未將此筆款項匯款至原告,被告同意於103年12月31日前給付壹拾萬元的懲罰性賠償予原告。原告指定匯款至台灣企銀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劉智暉。
二、原告願撤回本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10號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劉智暉被告盧怡芸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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