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俊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1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俊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俊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竟不顧公眾往來權益,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
路,所為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
、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暨其為二、三專畢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
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457號
被告蕭俊宏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俊宏於民國109年3月14日23時許,在臺中市神岡區之友人
住處內,飲用啤酒,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翌(15)日
4時許,駕駛牌照號碼1587-ND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年
月15日4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
,因闖紅燈直行,為警攔查,發現其酒氣甚濃,遂對其施以
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
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俊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
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檢察官林俊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嘉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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