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號上訴人詮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詮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訴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榮 和上訴人共同被上訴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