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王進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本件原告主張要求回復原狀,係欲請求重新辦理退休案,涉及一次請領或按月請領退休金,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關係而涉訟。然原告並未於書狀中表明,一次請領退休金之確定數額為何?亦未載明若按月請領之期限及數額各為何?故請陳報:
㈠一次請領之確定金額。
㈡按月請領之金額,並應附計算式。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