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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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24號聲請人 羅江 圓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1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