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7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3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7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2月24日至123年2月2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3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100,000元,其中借款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3.165%,另其1,1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4.19%,其借款期限為自93年3月10日起至113年3月1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繳納自95年6月9日及95年7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95,6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2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 莊敬 ││617│建│││525│千分之58│丙○○│└──┴───┴────┴───┴───┴────┴─┴──┴──┴────┴─────┴────┘┌─────────────────────────────────────────────────────┐│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78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2023│花蓮市○○○○○段61│住家用、│二層90.49│90.49││陽台9.│平方公尺│全部│丙○○││││五街67號2│7地號│鋼筋混凝││││55花│││││││樓││土造六層││││台0.75│││││││││樓││││││││└──┴───┴─────┴────┴────┴─────┴───┴───┴───┴────┴───┴───┘共同使用部分:莊敬段2040地號、面積:873.1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千分之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