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94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雪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促字第29447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1,000,000元│96年4月8日│├──┼───────────┼──────┤│002│500,000元│96年3月28日│├──┼───────────┼──────┤│003│1,000,000元│96年4月6日│├──┼───────────┼──────┤│004│500,000元│96年3月29日│├──┼───────────┼──────┤│005│3,000,000元│96年3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