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48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戊○○、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另就㈠之部分,如對債務人戊○○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負清償之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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