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異議人甲○○異議人因債權人乙○○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