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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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張皓宇 被告 邱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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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翁毓潔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段永玉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