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0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大華律師
邱國旺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