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60號原告江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方力脩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91,913元,嗣追加訴訟,擴張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09,313元,應繳納裁判費用8,810元。茲因原告業已繳交裁判費5,400元,尚不足3,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內補繳上項裁判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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