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告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武揚 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3,
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