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九七號
上訴人大享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增耀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劉玉波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 律師
符玉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大享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玉波」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大享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增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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