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5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八號
原告日商.伸興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 王建智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參加人日商.半導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日商.半導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日商.半導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對原告申請之發明專利提起異議,而經被告機關審定異議成立,不予專利之審定,原告對上開審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從而,本件判決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關係人日商.半導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侵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關係人日商.半導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行政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