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7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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