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王建勛
王 劉綺文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196元(即被告請求原告應返還之優存利息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1,25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2,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