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50號反訴原告百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溱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欣威電梯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43,395元及自反訴起訴狀送達反訴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陳美芳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