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 傅聘鳳 即永益商行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 律師被告 寶華山 慈惠堂管理委員會設臺東縣鹿野鄉瑞和村仙山二號法定代理人 陳清富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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