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陳芝荃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宋永祥
陳芝荃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能幸
陳鴻謀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丁○○、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裁定,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許秀芬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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