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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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 鍾錦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為恭醫院、 莫利 、 林文華 、 林秀年 、 吳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明向各個被告請求之數額)。
二、被告莫利、林文華、林秀年、吳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